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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印刷信息服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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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许可依据:
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: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、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,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,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,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。
材料准备:
提交书面材料:
(1)变更申请书;
(2)原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;
(3)印刷企业变更表(空白表由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提供);
(4)变更后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(5)变更法人的,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意见书;
(6)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,需出示房屋产权证明与租赁证明;
以上材料一式三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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