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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刷企业设立申请

 申请印刷企业的设立

一、行政许可依据:
1、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15号)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;
2、《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》(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);
3、《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》(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)。
4、国发〔2004〕16号文件。

二、条件:
1、有企业的名称、章程;
2、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
3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、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,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,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(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),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、工艺和产品的目录》的自动对开胶印机;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,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(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),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、工艺和产品的目录》的胶印、凹印、柔印、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;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,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,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、工艺和产品的目录》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;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,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(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500万元)。
4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;
5、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
除依照前款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我省有关印刷企业总量、结构和布局的规划。

三、程序和时限:
第一阶段:网上登记
1、申请人登录http://www.fjpublish.com(福建省印刷业信息服务网),进入“企业设立申请”登记申请信息(《印刷企业登记表》);
2、申请信息登记完成,通过“印刷业信息服务管理系统”上传到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网上审阅,经初审核合格的由申请人使用系统打印出《印刷企业登记表》。

第二阶段:书面审核
1、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《印刷企业登记表》和其他书面材料;
2、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;
3、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,延长10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;
4、批准的,由省新闻出版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,申请人持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;
5、不予批准的,向申请人说明理由,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材料准备
1、内资企业(一式3份)
  (1)企业章程;
  (2)印刷企业登记表;
  (3)注册资本信用证明;
  (4)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;
  (5)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  (6)预购设备清单。
2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(一式4份)
  (1)企业章程;
  (2)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;
  (3)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,载明:a.各方投资者的名称、住所;b.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住所、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;c. 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;
  (4)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(复印件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和资信证明;
  (5)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;
  (6)预购设备清单;
  (7)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。
 
一.填写
*法人姓名: 身份证号: